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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个人商标续展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作者:湛江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37:24

企业注册商标的时间越早,就越能抢占先机,为企业的品牌塑造打下良好基础。商标就相当于一个企业标签,标签化程度越深,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印象越深刻。而湛江商标注册就相当于为企业定制了一个标签,企业注册商标的时间越早,就越能抢占先机,为企业的品牌塑造打下良好基础。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了地方政府商标评选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等,政府评选的各种“商标”一度让人眼花缭乱。客观而论,其中不乏良好的用意:一方面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树立品牌意识;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这种评定或许有其必要性,也发挥过积极作用,可以算作一种有益的尝试。教训是惨痛的——三鹿奶粉曾头顶“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等光环,但这不仅没能保证其产品质量,反而引导更多消费者购买,致使三鹿“毒奶粉”危害深远。

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产品也曾获“陕西省著名商标”称号,顶着这个光环,其劣质电缆远销多个省份。鉴于这些问题,官方品牌评定呈缩减之势: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产品”退出历史舞台;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宣布不再办理“名牌产品”评选活动;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和宣传。

在此背景下,由省级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以及由地级市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既是应然之举,也是必然之举。总之,行政力量逐渐退出,市场的竞争公平化程度越来越高,让更多企业有机会通过激烈的竞争赢得市场,优胜劣汰,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造更多的、真正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驰名、知名商标。

1、不得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其他注册标志,也不得在商品的宣传材料中自称其商标是注册商标;

2、不得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

3、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不得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5、如果他人将未注册湛江商标注册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应该停止使用该商标。但他人的注册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湛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七、各省级工商局应严格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目的及作用的宣传力度。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行政管理机关等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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