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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商标注册应注重专属显著性

作者:湛江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0 08:12:10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湛江商标注册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商标都是维护自身权益和品牌发展的必要“法宝”,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很多时候,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情况:急需使用商标,等不了那么久的重新注册,或者想要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这时就需要商标转让或者商标许可证。那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有什么区别呢?哪个更可靠?企业首先应该选择哪种形式?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转让后,转让人无权处分商标。商标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证。比如,商标是房屋的,商标转让是将房屋作为二手房交易出售;商标许可证是出租房屋使用权的,是业主或房东本人。商标转让的优势在于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方式。

但是,商标转让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合作意向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相对而言,商标转让时间较长,一次性支付金额较高。商标使用许可是按授权使用期限缴纳使用费,时间短,一次性支付金额小。然而,同样的,商标许可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多人使用一个以上的商标,很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商标许可纠纷最典型的案例是凉茶商标之争。商标转让是一次性取得商标所有权,既省力又适合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商标许可是一种短期内拥有商标使用权的企业,既适合刚起步、急需商标的企业,又适合资金不足。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各有利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为了让商标成功率高点,在注册商标时一些小小的细节值得留意。增加成功率要留意哪些?

1、例如,为了扩大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注册范围,申请人必须将该商标重新注册到新商品上,两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人。两个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同的,原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前一个商标转让给后一个商标注册人,同时需要公证转让人和原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个人。

2、不同的注册人可以将同一注册商标名称注册到其他未注册该商标的不同类别,与之前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冲突。

3、商标注册人是个人,必须提供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和侵权判决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另一个是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其他商标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在类似的商标组下有许多商品。这些商标被视为类似商品。也就是说,相似的商标网类似群是判断商品是否相似的标准。

4、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同一大类的十种商品上注册一个商标。在同类商品中类似群下注册的商标,视为侵犯商标。一个商标可以在同一类似群的两种商品上注册。

商标在特定商品上注册。类似商品下有许多商品。商标也可以注册在同一类似群下的所有商品上。然而,这种做法不是必须的。商标在某些商品上注册,其他类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与商品使用的商品不同,但属于同一类,属于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后如何处理?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有商标公告期。如何理解商标异议,提出商标异议后该怎么办商标法相关规定?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以后,商标进入公告期后,这枚商标的所有信息就会被公告给所有人,各商标企业人可以根自己的商标进行对比,如果出现商标近似,可以提供有力证据,驳回此商标的注册。

提出商标异议后需要提供申请,准备相应的证明资料,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给出相应的结果。商标异议案例解析?异议人某汽车公司在先享有“多力夫”商号权利,是“多力夫”的在先权利人。突然发现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的自然人在第37类上抢注册并公告于2017年05月06日的第20347089号“多力夫”商标。

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企业设立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异议人对”多力夫”享有在先权利,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在广东省汕头市区内,按照商号权利保护的范围,被异议人在后申请与异议人在先商号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多力夫”,侵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其有便利的条件了解异议人是“多力夫”的在先权利人,虽然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或者合同合作关系,但是鉴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市区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因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异议人对“多力夫”的在先商号权利和商业标识权利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调整范畴,因此认为被异议人抢注“多力夫”商标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多力夫”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示,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应该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裁定结果: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异议人及其商标或商号应有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多力夫”与异议人商标或商标“多力夫”文字组合相同,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将其申请注册于“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347089号“多力夫”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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